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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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广德县虎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及评估费计63643.50元。 二、怀远县润德物流有限公司对第一款***应承担的车辆损失及评估费计31821.75元承担连带责任。 三、怀远县融创物流有限公司对第一款***应承担的车辆损失及评估费计31821.75元承担连带责任。 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广德县虎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及评估费计2450元;青阳县长龙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广德县虎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及评估费计2450元;青阳县锦达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广德县虎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计20141元。 七、驳回广德县虎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计390元,由广德县虎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9元;由***负担273元,怀远县润德物流有限公司、怀远县融创物流有限公司分别对***应负担的273元中的136.50元承担连带责任;由***、青阳县长龙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9元;由***、青阳县锦达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9元。案件申请费820元,由广德县虎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82元;由***负担574元,怀远县润德物流有限公司、怀远县融创物流有限公司分别对***应负担的574元中的287元承担连带责任;由***、青阳县长龙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82元;由***、青阳县锦达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