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船重工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太原鑫运欣贸易有限公司 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原鑫运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船重工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货款1834735元及并承担以该款额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6月30日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中船重工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22元,由被告太原鑫运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