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9)黑0521民初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程耀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50.22元,上诉人张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81.41元,上诉人双鸭山市经济开发区五四农工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80.63元,予以退回。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