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流河信用社
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703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1日起,按月利率16.31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被告***与被告***在1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上诉状递交的七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2300元,并将上诉状和上诉费票据一并递交我院,逾期不交费、不递交我院上诉状或上诉费票据的视为不再上诉。

裁判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8-2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