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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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流河信用社 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703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1日起,按月利率16.31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被告***与被告***在1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上诉状递交的七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2300元,并将上诉状和上诉费票据一并递交我院,逾期不交费、不递交我院上诉状或上诉费票据的视为不再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