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亨星交通运输集团庆阳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宁县汽车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返还甘肃亨星交通运输集团庆阳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宁县汽车站房屋1间;

二、由***给付甘肃亨星交通运输集团庆阳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宁县汽车站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房屋占用费39217元;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疫情防控期间占用费由***按房屋租金标准36200元/年和实际占用时间的50%计算给付;若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腾退交付房屋,由***自2020年5月1日起按房屋租金标准36200元/年和实际占用时间计算给付占用期间占用费。

上述判决的金钱给付义务,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9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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