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宜科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康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康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烟台宜科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备款126000元及违约金25200元; 二、驳回原告烟台宜科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4元,由原告负担579元,由被告负担2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