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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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春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0191执恢10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阳鹏煌、甘平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吉0191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自行履行完毕,酌情收取执行费1000.00元,(2018)吉0191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2018)吉0191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91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