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硅谷大街支行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吉0191执4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硅谷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春光、衣艳梅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2016)吉长国安证经字第6916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赵春光名下坐落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权利证号为XXX,丘地号为xxx,建筑面积为160.16平方米)。买受人周某于2020年3月27日以人民币830,000元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周某已于2020年3月28日、2020年4月11日将拍卖款合计830,000元存入本院账户,本院已将上述房屋更名过户至买受人周某名下,现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款830,000元中执行款819,5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硅谷大街支行,执行费10,500元转入本院执行费专户,该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16)吉长国安证经字第6916号执行证书确认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国安证经字第6916号执行证书确认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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