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常州市坤诚电子有限公司 宿迁市鑫宏铝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11民初3250号 原告:宿迁市鑫宏铝业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汪仁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保山、***,江苏瀛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坤诚电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常广坤。 原告宿迁市鑫宏铝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坤诚电子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并于2020年7月23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用通知。原告宿迁市鑫宏铝业开发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宿迁市鑫宏铝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章周平 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雷 书记员王海啸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