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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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筑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第二营销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第二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保险金123457.46元。 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第二营销服务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承担675元,被告***承担97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第二营销服务部承担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