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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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03民初752号 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曹洪九,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广宝,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小兵,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雷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亮 书记员沈靖靖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