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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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周口华裕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周口华裕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停车位逾期交付违约金3768元,以后违约金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按照约定方法停车位实际交付之日止,以12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1元,由原告***负担421元,被告周口华裕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