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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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姬鹏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408.84元,并支付利息(2020年4月30日之前的利息7491.28元;自2020年5月1日起借款利息按月息13.59375‰计付至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即律师费)2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7元,由被告姬鹏杰、***、***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