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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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山湖支行 美的西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贵阳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3年8月3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黔契合字X0485号);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贵阳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办理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区长岭南路××号美的˙林城时代第E-03,F-01幢17层22号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注销手续;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支付原告贵阳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61,159.7元; 四、驳回原告美的地产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485元,由被告***承担620元,原告贵阳市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8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