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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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诚和鑫贸易有限公司 丹寨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阳隆亿兴商贸有限公司 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 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丹寨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州诚和鑫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2140407.97元及至2017年4月30日的资金占用费2849036.55元,2017年5月1日后的资金占用费以2140407.9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诚和鑫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26元减半收取2511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113元,由原告贵州诚和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755元,由被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283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