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阳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阳中铁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碍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阳中铁置业有限公司、贵阳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0,66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贵阳中铁置业有限公司、贵阳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