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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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武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咸阳市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功县支行中存款1200000元,冻结期限为2020年5月13日至2021年5月12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功县代家进武加油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