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庆阳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甘1002执91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余晓娟与被执行人庆阳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9)甘1002民初32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余晓娟于2019年10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一、被告庆阳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支付原告余晓娟延迟交房违约金30000元;二、被告庆阳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若未按本调解书第一项内容履行义务,逾期则共计向原告余晓娟支付延迟交房违约金82188.27元(含第一项调解书内容中30000元);案件受理费1854元,减半收取927元,由被告庆阳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庆阳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余晓娟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庆阳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余晓娟延迟交房违约金22327元(含案件受理费927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余晓娟自愿放弃。2020年7月16日申请执行人余晓娟以被执行人庆阳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将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法院予以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9)甘1002民初32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余晓娟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597元,减半收取799元,被执行人庆阳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全部自愿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9)甘1002民初3239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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