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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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抵押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抵押、保证)合同有效。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偿还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3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5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13.5%计算);并支付截止2020年5月19日已产生的利息及罚息730398.31元。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对被告***、***以共同共有其位于榆林市榆阳区南郊太平沟50号1-3层1号房产(房产证号:榆房权证榆林市字第0097215号,土地证号:榆市国用2006第11849号,建筑面积:248.4平方米),在抵押的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