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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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物业服务费676.59元及滞纳金135.32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