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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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平利县供电分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9247.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340元、营养费2670元、误工费24910.50元、护理费16560元、交通费188.5元、车辆修理费1660元,合计60576.53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误工费24910.50元、护理费16560元、交通费188.5元、车辆修理费1660元,合计53319元,下余部分损失7257.53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在商业险中赔偿原告5080.27元(7257.53元×70%); 二、由原告***在领取保险理赔款后依法返还被告***、***垫付医疗费4335元、车辆修理费1751元,合计6086元; 以上一、二项给付内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6元,减半收取1463元,由被告***、***负担1024元,由原告***负担4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