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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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医疗费78514.07元、护理费16276.80元、误工费271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00元、营养费980元、残疾赔偿金116606.28元、辅助器具费1310元、交通费4000元、住宿费3000元,共计252715.1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分别在交强险限额内各赔偿94160.54元(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84160.54元),剩余64394.07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70%赔偿45075.8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20%赔偿12878.81元。以上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共赔偿139236.39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共赔偿107039.35元(包括已付的10000元),不足部分原告自负;款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退付被告被告***垫付医疗费20000元、***垫付医疗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68元,由原告***负担196.80元,被告***负担1377.60元、***、***负担393.60元;鉴定费15380元,其中原告支付7700元,由原告***负担1310元,被告***负担4970元、***、***负担142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支付重新鉴定费768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536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负担53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