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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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宝鸡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扶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安财险宝鸡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赔偿原告***120900元,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68291.28元,合计189191.28元;扣除被告***垫付36000元,被告平安财险宝鸡支公司垫付20000元,应付原告***133191.28元;被告***垫付36000元,由被告平安财险宝鸡支公司直接支付被告***。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鉴定费2400元,由被告***、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