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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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六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重庆欧榕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被告重庆六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购房款33万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7.8万元; 四、被告重庆欧榕实业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二、三项中被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700元,减半收取计63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自愿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径付原告***6350元,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04-17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