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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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欠款776660.38元。 二、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333278.78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支付责任。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5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04元、鉴定费30000元,共计60604元,由原告***、***承担34536元,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068元(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3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