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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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凌云县建雄木业有限公司 广西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凌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以下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1、被申请人凌云县建雄木业有限公司位于凌云县泗城镇旦村百坎屯桂(2019)凌云县不动产权第0000141号不动产。 2、被申请人欧阳某雄位于凌云县房权证凌字第××号、凌国用(2000)字第01007号不动产。 3、被申请人***位于凌云县不动产权第0000398号不动产。 4、被申请人欧阳某彬、***位于百色市右江区滨江半岛一期2幢1单元2605号桂(2017)百色市不动产权第001681号不动产。 5、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凌云县不动产权第0000659号不动产。 6、被申请人凌云县建雄木业有限公司4幢厂房及28种机器设备共计102台。 二、查封以下林木。查封期限为叁年。 被申请人欧阳某雄持有的位于凌云县朝里乡兰台村夜屯那仰、浪飘一带的571亩林木份额、凌云县朝里乡兰台村伟梦队伟茶漏和伟凡白竹湾一带321亩林木份额(公证书:(2008)桂凌证字第37号、(2008)桂凌证字第38号);朝里兰台村夜屯1040亩杉木、泗城镇金保村那华山800亩桉树进行查封。 三、查封以下机动车。查封期限为贰年。 1、被申请人欧阳某雄名下桂L×××××宝马牌轿车。 2、被申请人***名下桂L×××××马自达小轿车。 3、被申请人***名下桂L×××××丰田普通客车及车牌号桂L×××××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 四、冻结被申请人凌云县建雄木业有限公司、欧阳某雄、***、欧阳某彬、***、***、***、***、***、***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