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汉中联合美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727民初795号原告:汉中联合美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略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727民初795号原告:汉中联合美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原汉中云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联合美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汉中联合美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申请减免缓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汉中联合美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黄志刚二Ο二Ο年八月十三日法官助理汪奕源书记员郭云婷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