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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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523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99708.03元;同时支付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24元,减半收取2112元,鉴定费4800元,合计6912元,由原告***负担1915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负担1458元,被告***负担177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负担17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