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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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泰安信诚价格评估事务所 夏津县瑞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月莲、邢永平、古晓晓各项损失122000元(医疗费10000元、死亡赔偿金10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车损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月莲、邢永平、古晓晓各项损失336508.7元[医疗费63492.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死亡赔偿金683980元、护理费48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3252元、交通费6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0715元、丧葬费37562.5元、车损590元、评估费300元)×40%]。 三、被告***、夏津县瑞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月莲、邢永平、古晓晓各项损失69127元[医疗费63492.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死亡赔偿金683980元、护理费48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3252元、交通费6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0715元、丧葬费37562.5元、车损590元、评估费300元)×10%-已垫付的15000元]。 以上一至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本院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0120元,由被告***、夏津县瑞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