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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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九江学院附属医院 江西恒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庐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569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3382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被告***垫付医药费用18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29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