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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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锦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锦屏县信合家园业主委员会清偿债务11900元(停车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1900元)。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本院作出的追加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则不能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