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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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和润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璧山区瑞达建筑设备租赁站 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璧山区瑞达建筑设备租赁站尚欠的租赁费119000元; 二、被告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璧山区瑞达建筑设备租赁站违约金20000元及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璧山区瑞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0元,由原告璧山区瑞达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108元,余下1732元由被告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随上述案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