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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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平市众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303民初1452号 原告:四平市众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金星书苑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仁亭,经理。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四平市众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收到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四平市众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闫宁波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芷毓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