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珠海市华丰食品有限公司 珠海市珠光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珠海市华丰食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金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珠海市华丰食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金人民币25,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市华丰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不按上述期限支付金钱义务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3元,原告珠海市华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18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2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1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