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批复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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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鑫宁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广西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财产保全结果告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告知书 (2020)桂1402执保93号 南宁市鑫宁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广西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鑫宁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原告南宁市鑫宁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2020)桂1402民初77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采取了相应财产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广西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 二、以573914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为5739145元(冻结期限为2020年4月8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 对被申请人广西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的保全措施已全部实现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目的。 对申请人申请保全标的的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