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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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维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源市维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按月利7.322916‰计算;从2019年9月26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7.322916‰上浮50%计算)。 二、被告辽源市维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万元。 三、被告辽源市维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辽源市维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即东丰房权证东丰镇字第SY047008号、SY047010号、SY047014号、SY047019号、SY046989号、SY046999号房屋折价处分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43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辽源市维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此款于上款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