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焦作市公允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沁阳市飞翔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沁阳市飞翔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10814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应赔付原告沁阳市飞翔运输有限公司施救费120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应赔付原告沁阳市飞翔运输有限公司鉴定费4140元。

上述一至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6元,减半收取计139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0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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