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农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吴忠市乐汇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旺运饲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吴忠市乐汇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农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4100元及利息(其中50000元货款自2019年5月1起算;104100元货款自2019年6月1日起算均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1元,由被告吴忠市乐汇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