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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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南京启明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重庆猪八戒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本金4000万元及收益(收益分两笔计算:第一笔收益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9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第二笔收益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南京启明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重庆猪八戒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分两笔计算:第一笔违约金以收益177.534247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9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第二笔违约金以收益532.60274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重庆猪八戒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债权范围内,有权对南京启明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重庆四联新能源有限公司24%的股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重庆猪八戒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第三项行使优先受偿权后,若仍有未实现的债权,其有权在未实现的债权范围内要求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协盈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协盈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南京启明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五、南京启明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重庆猪八戒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5万元;

六、驳回重庆猪八戒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787.45元,公告费300元,由重庆猪八戒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087.45元,南京启明星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协盈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8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0
发布日期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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