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王石凹煤矿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204执恢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观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哦,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观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4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经过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观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观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1214054.17元(保证金100万元、利息损失214054.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观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14689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14820元。 经总对总查控及传统调查,注册地无该公司人员办公,未找到该公司的办公地点,其名下银行账户多数已成为销户或者久悬户。 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申请执行人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观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观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相关查控措施,已对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观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到位标的0元,执行费14689元由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观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204执恢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