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揭阳方圆石材有限公司
东莞市海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森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衡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莞市海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揭阳方圆石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80079.6元及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为标准,分别以696075.62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1日起算、以184003.98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算,均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东莞市海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债务在45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在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债务在4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揭阳方圆石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61元,由原告揭阳方圆石材有限公司负担1712元,由被告东莞市海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67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8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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