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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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 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杞县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28193.24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被告***垫付医疗费、车损费等合计11500元; 三、被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在车辆互助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计6860元; 四、被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在车辆互助险限额内给付被告***垫付医疗费99490.28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第一、三项赔偿款直接支付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开封亚细亚支行账号62×××78;第二、四项赔偿款直接支付至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杞县板木邮政储蓄所账号62×××2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负担196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417元,被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负担11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