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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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地质资源环境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624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6244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仕达信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5万元及利息(其中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6日始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其中以9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始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

四、驳回仕达信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315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5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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