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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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辽河油田艾隆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与被告盘锦辽河油田艾隆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 二、被告盘锦辽河油田艾隆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及罚息17570.74元(截止2019年11月25日),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具体数额以原告提供的系统欠款明细为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34元,减半收取6917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