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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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经济损失24593.45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经济损失22769.51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担207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85元,由原告负担125元。此款原告已经垫付,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207元给原告,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185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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