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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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辽0423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 二、***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60609.70元,住***。剔除阳光财险抚顺公司垫付的5,000.00元,其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再赔偿***18667.90元; 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不足部分55629.10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275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不足部分510.2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马的治疗费不足部分867.50元,计59756.80元。剔除***已垫付的8,000.0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应付给***51756.80元; 四、***赔偿***复印费120.00元。***已垫付800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在扣除其应承担的复印费120元、诉讼费825元,返还***余款7055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为82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负担91.30元,由***负担68.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