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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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在粤N×××××号小型轿车投保的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人民币163352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给付被告***垫付的人民币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82.23元,由原告***负担1082.23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