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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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佳兆业地产(本溪)有限公司 本溪方泽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佳兆业地产(本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一千八百零九万一千三百九十九元七角一分; 二、被告佳兆业地产(本溪)有限公司承担欠付上述工程款利息(其中一千三百四十二万六千四百四十元四角五分自二O一八年四月一日起计算至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止,一千八百零九万一千三百九十九元七角一分自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九万六千零三十五元,由被告佳兆业地产(本溪)有限公司负担十一万三千七百元,由原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八万二千三百三十五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