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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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和县兴泰土产日杂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9)皖12民终434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中“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太和县沙河路北侧项目为'金泰明都'楼房807号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2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