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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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金冠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萍乡市金宇物资有限公司 萍乡市东方宏祥实业有限公司 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萍乡市安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萍乡市东方宏祥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2019年6月16日之前的利息为3212073.58元,后续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0754%的标准从2019年6月1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萍乡市金宇物资有限公司、萍乡市金冠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向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萍乡市金宇物资有限公司、萍乡市金冠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萍乡市东方宏祥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0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4073元,由被告萍乡市东方宏祥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金宇物资有限公司、萍乡市金冠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